2025年6月24日22时10分左右,原告之母吴雪女士在宿迁市红海大道与玄武湖西路交叉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绿灯正常直行通过斑马线时,被被告张三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横向行驶撞倒,造成吴雪女士当场摔倒,左侧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包括手臂、脚踝挫伤,身体疼痛明显。 事发后,原告陪同母亲前往医院接受CT和激光扫描等检查,虽未发现骨折,但需持续静养并定期复查。因受害人患有高血压,事故诱发其血压波动,对身体康复造成显著不良影响。 对方不愿承担责任不予赔偿,我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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