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跟公司甲签订了劳动合同,外派到公司乙工作,现在被告知项目结束要更换工作地点 但是我不想去 通勤方面从原来的单程5公里13分钟变为单程22公里1h+,强制让我跨年度休5天年假一周后去新的工作地点报道 问题有两点 1.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不论何种原因从所在项目退出的,甲方可以在北京区域范围内为乙方安排新项目工作机会,乙方不得以工作地点变化为由拒绝安排,否则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甲方可以予以辞退,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说提供2-300的交通补贴,如果因为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是否可以拿到n+1的赔偿金?
合同纠纷北京市2025-06-11 17:01:50178*****83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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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12 12:04:03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