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北京通州通顺路与源盛北街交汇口北侧,2025年5月31号八点到八点半之间 2,我在骑自行车被超车过来的电动车碰倒,已受伤,电动车走在前面看了我一眼就走了,,当时我左边有一个轿车,右边一个电动车,他从左边的缝隙超车过来,我是撒把骑的车,报完警了,从交通大队回来,他们说看监控对方并没有碰到我,反而说我撒把骑车才造成的摔倒。 3,这样的话我还能追究对方的责任吗,要是可以的话是主责还是次责,还是对方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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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员工,4月14日受公司安排,开自己的私家车出去办公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全责,对方伤者很重,后续赔偿金额很大。 我想重点咨询: 1. 这种私车公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事故,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不是我个人全扛? 2. 如果公司要赔,之后能不能再反过来找我全额追偿? 3. 我现在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私车公用协议,公司也没买相关保险,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责任? 我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次事故,公司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该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