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上午8点25分左右,本人于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行驶的轻型汽车与对方行驶的两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24年11月15日8点29分进行交通事故报警,并且当天已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事故现场未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出具时间于2024年11月18日,责任认定为我方全责。 伤者已住院并且治疗已结束,期间住院约7天,期间产生特需病房,特需护理等费用,保险公司认为特需病房等费用不合理并且也通知(非当天通知,约18日通知)对方特需病房不在理赔范畴内,建议更换病房,住院期间对方以医院无普通病房为由未做更换。请问我方是否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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