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为修建公厕家裡老人跟村上签订了《用地协议》,约定了:现需建盖公厕一个占地0.12亩,树四十棵。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补给乙方公田0.3亩、人民币1500元”。公厕建成后村小组仅向我支付了1500元补树款,协议约定的0.3亩公田至今未补偿到位。2024年12月24日,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115民初4841号民事裁定书,晋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被起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六街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因公共利益占用起诉人承包地,双方协商后由村民小组另行分配给起诉人其他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但双方关于具体补偿土地的面积、位置、性质、方式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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