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3年8月入职广州某公司江门分公司,2025年5月因办公室租约到期,公司要求居家办公或调往广州总部。5月15日面谈后,我于16日书面拒绝调岗并协商解约,提出合同约定的1个月工资赔付(公司同意除绩效外的基本工资4000元)。22日我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应获N+1补偿(1年9个月工龄×月薪6000元=18000元)的异议,遭老板拒绝并恶语相向,还移除了我的工作权限,我提出协商,老板拒绝并只肯给4000。公司还拖欠了我2025年2-4月工资。现咨询: 1. 是否应继续上班? 2. 18000元索赔是否合法?必须接受4000元吗? 3. 若接受4000元,能否要求解约当日结清所有欠薪+赔偿?
律师回复
-
-
刘蓉律师月帮助71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回复于 2025-05-23 09:09:18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5-05-23 09:09:2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