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后,认真阅读合同时发现很多不能接受的条约,如:租赁期内,甲方有定期到该房屋检查使用情况的权利,乙方有完全配合的义务。因觉得合同条款不合理,想要取消该合同,不租了。由于合同只规定了在租赁期内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现在租赁期还未开始,取消的话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吗?金额多少为合适的?现在承租方已经支付两押一付,应该怎么样拿回自己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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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铺租户合同期未满,违约提前退租了,房东酌情不追偿违约责任,但租户拖欠物业费和水费,拒不配合缴纳,也拒绝和房东沟通,不交还商铺钥匙,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