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月开始缴纳五险,但是一金是从2017年3月开始缴纳。翻阅劳动合同,其中并没有说明五险一金的缴纳时间。咨询公司人力被告知,2016年入职的,一金都是从17年3月开始缴纳的,不存在少缴。请问: 1.基于此背景,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补偿我2016年7月到2017年3月的公积金? 2.如可以,可以采取什么途径?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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