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石小亮 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十字路社区先锋苑3栋1405,公民身份证号:4201125 被告:武汉市趣达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 执行董事,经理 诉讼请求 ● 1请求原告退还2023年3月9号支付宝扣款3342.86元租车费用与2025年1月15号支付宝扣款3513.69元租车费用,2023年2月4号服务2000元,共计8856.55元。 ● 2立即停止支付宝自动扣款合约 ●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4年2月4日与武汉市趣达时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租车合同1年准备跑网约车,支付200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5-01-21 10:54:2613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