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在金锁镇一个十字路口发生车祸,对方由北向南直行轿车,速度50/60码,在路口并未减速,本人骑电瓶车未戴头盔,由南向北准备在路口左转,前方一辆中型货车阻挡视野,对方撞到电瓶车正侧面,本人受伤,未伤骨头。住四天院,责任认定为同责,交警通过执法记录仪在医院进行口述取证,未知是否查看行车记录仪和监控,在交警队认责时,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人员在负责的交警面前统一告知本人,一切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本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当月14日,保险公司打电话表明本人需要承担对方修车费用的一半,并且说交警忽悠我说不用我承担费用,现在是车主本人踢皮球,交警让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该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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