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黑在直行车道上电动车追尾小车,小车右拐没有打转向灯,电动车刹车不太好反应不及追尾,导致电动车主小指受伤,该事故如何判定责任。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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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4910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您描述的情况下,电动车追尾小车,小车未打转向灯且在直行车道上右拐,电动车因刹车不好反应不及导致追尾,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责任划分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电动车主因刹车不好且追尾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车因未打转向灯且在直行车道上右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回复于 2024-11-20 14:51:28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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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8 日早上 6 点 40 许,在路口等红灯状态,当时车辆已经刹停,过了 5 秒 6 秒,就给我撞上了,当时红绿灯还有 8 秒还是 9 秒,地上没有刹车痕迹,我开的是一个吊车,对方是一个顺丰的面包车,吊车有通行证也不在禁行点,现在交警说我车屁股上的反光贴不合格,审车的时候可以过,我这个需要有责任嘛,对方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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