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名下有一套还建房,收房后从来就没有在去过,因为是还建房政府在父亲在世时也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大概有六七年时间,房子一直空置空闲没人去过。后来父亲肺癌过世,现物业公司通知可以办房产证了,也按要求去办理了遗产公证,但是物业公司要求补齐这六七年压根就没人去过那套房子的物业费,否则没有物业发票,相关部门也不给办房产证。请问这合法合理吗?原房主我的父亲已经过世,这所谓的物业费应该由继承人补缴才能办房产证吗?有那条法律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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