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条文,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实存在的年代较为久远的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对法律适用是否有价值判断、个案裁量的余地?作为被告律师是否需要写全“若法院适用1980年《婚姻法》......;若根据时间效力规定认为适用《民法典》,则......”;还是说律师直接论证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后依据此规定展开论述呢?
婚姻家庭北京市2024-11-01 12:17:36185*****798
根据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条文,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实存在的年代较为久远的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对法律适用是否有价值判断、个案裁量的余地?作为被告律师是否需要写全“若法院适用1980年《婚姻法》......;若根据时间效力规定认为适用《民法典》,则......”;还是说律师直接论证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后依据此规定展开论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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