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中建五局水电分包的地下室负责人,8月份时我们有一位工人受伤了,他当时并没有于我产生过沟通,所以我并不知晓这件事,他受伤时自行去的医院检查,后9月去街道办告我们没管他,他治疗所产生的费用25000左右,,我想帮他报工伤,可是我并没有监控所查到的他是否在工地受伤的证据,因为监控保存的时间只有半个月,我也并不知道是不是他自己在外面受伤慌报的工伤,随后我们没管过这件事情,在10月份国庆节时,他向工伤局认定工伤,我们需要填举证材料,但是他当初填的简易劳动合同我们掉了,没有保存,后我自己伪造了一份,想用来拒绝认定工伤的材料,是否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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