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上海杨浦区,二手房屋买卖,最后过户阶段,合同规定9月30日前过户,9月13日中介说准备好了可以过户了,卖方在一个月前就告知因身患癌症需要周期性化疗,时间窗口有限,遵医嘱9月24日后住院,需提前办理过户,买方说装修买材料等各种杂事没有时间,一定要到9月30日才有空,之前因想要提前搬家具进房遭拒,心怀不满,扬言不承担合同规定的部分过户税费。因双方时间不能达成一致,中介建议延期协议,卖方同意,买方拒绝,中介告知卖方这种情况下一旦到期属于卖方违约,卖方认为住院化疗属于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在买方。请问司法实践中怎么看待双方谁承担违约责任?难道最后期限原则可以滥用导致对方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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