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的问题,具体情况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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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103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重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法律婚+法律婚”,另一类是“法律婚+事实婚”。对于“法律婚+事实婚”能否定性为重婚,(2013)嘉海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所犯重婚罪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不符合刑法有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我们持不同的意见,主要依据是被定性为重婚的“事实婚”与“法律婚”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事实婚”亦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 对于“事实婚+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事实婚”能否定性为重婚,争议颇大,我们的观点是,对于该两种类型,鉴于第一段婚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刑法谦逸性的角度考虑,不宜认定为重婚。 需说明的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1994〕135号”请示》明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上述批复虽在2013年1月被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存有事实婚姻,后又法律(事实)婚的,仍有极大可能被定性为重婚,(2013)温苍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就以“自诉人郑某丹与被告人戴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生育二名子女,属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戴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回复于 2024-09-18 08:09:03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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