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的问题,具体情况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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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305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重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法律婚+法律婚”,另一类是“法律婚+事实婚”。对于“法律婚+事实婚”能否定性为重婚,(2013)嘉海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所犯重婚罪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夫妻名义与第三人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不符合刑法有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我们持不同的意见,主要依据是被定性为重婚的“事实婚”与“法律婚”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事实婚”亦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 对于“事实婚+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事实婚”能否定性为重婚,争议颇大,我们的观点是,对于该两种类型,鉴于第一段婚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刑法谦逸性的角度考虑,不宜认定为重婚。 需说明的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1994〕135号”请示》明确: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上述批复虽在2013年1月被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存有事实婚姻,后又法律(事实)婚的,仍有极大可能被定性为重婚,(2013)温苍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就以“自诉人郑某丹与被告人戴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生育二名子女,属事实婚姻,其婚姻效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戴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回复于 2024-09-18 08:09:03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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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房子是男方交的首付还贷款 这种情况我能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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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个46岁的全职妇女,有一儿一女 老公比我大一岁,十几年来父亲的角色在孩子的世界是缺失的,除了在考试成绩出来后会得到爸爸的“关心”打骂,职责,嘲讽!夫妻之间也很少交流,家里就是旅馆,除了吃饭,睡觉 ,蹲厕所看手机(同床异梦) 外几乎不着家! 2年前查出来糖尿病,之前还是不到饭点儿就饿的不行回来到处抓着吃这吃那的,最近几个月早中晚也不在家吃饭了,说不饿!最近几天知道定点儿接孩子上下学,晚上回来睡觉,其他时间都不在家! 平时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除了工作的事儿会主动联系我!现打算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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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离婚,我爸一直给我和弟弟灌输妈妈抛夫弃子这种思想,每次我们见妈妈都说我们白眼狼,每次妈妈来都辱骂她,经常不让我们见妈妈,这个学期重要让见了,但是这周他又不让非要拉群,让我们和妈妈的聊天记录给他看,我们不同意就不让我们去,我妈妈是再婚她不让我们去,说对我们有害,还辱骂我妈现在再婚的那个老公,那个叔叔对我们很好,爸爸非不让见,我怕他生气就撒谎说没见过,后面坦白以后就不让我去,还辱骂我,之前也多次打骂我,还拿我们的手机去骚扰妈妈,经常给我们发那些网上的毒鸡汤,我想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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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立遗嘱人:李辉轼,男,75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万达 号。我今年75岁,且患有疾,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特在头脑清醒时立此遗嘱:丧葬费和抚恤金及一应权益交由我大女儿李紫垣全权处理。 立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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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怎么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