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别人合伙开的餐饮小面由于我想把投资的股份拿回来就把一些营业额没及时上交现在合伙人要我退款并把我的股钱作为罚款不给了请问我拿了营业额属于挪用公款吗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4-08-12 14:44:22159*****37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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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在您的描述中,您与他人合伙开设餐饮店,但由于您想要收回投资的股份,您没有及时上交营业额。这本身可能构成了违约行为,但在刑法意义上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然而,在您的情况中,如果您只是暂时没有上交营业额,而不是永久挪用了资金,那么这可能还不足以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通常需要满足三个要素:挪用资金的目的、数额和时间。您提到的只是将营业额延迟上交,而不是将资金挪作他用,这可能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合伙人要求您退款并将股钱作为罚款不给,这可能是一个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如果合伙人认为您未及时上交营业额构成违约,他们可以依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您确实有未上交的营业额,您应该尽快将这部分营业额上交给合伙企业的财务部门或合伙人,以免进一步扩大问题。如果您认为合伙人提出的罚款不合理,您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总结来说,如果您只是暂时未上交营业额,而不是挪用资金,那么在刑法意义上可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这个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建议您尽快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恶化。回复于 2024-08-12 16:22:17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