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雨天早晨发生的交通事故,两辆电动车同向行驶,我是后边经过时,车把手互碰,对方摔倒,对方未带头盔且载人,现在交警大队判我方主责,对方次责,我要求37,对方想28,赔偿金额27000,对方病情:t7t8胸椎骨折,尾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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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法律条文,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回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事故。对于简单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之间如果有损害赔偿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您的案例中,您和对方之间的交通事故已经由交警大队判定责任为主次责任。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比例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和责任大小来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您不同意对方提出的28%的比例,您可以坚持自己的立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您的观点。同时,您也可以提出自己接受的37%的比例,并解释为什么您认为这个比例是合理的。在调解过程中,您应当尽量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资料、交通费用凭证等,以证明您的损失。 如果调解不成功,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在这个过程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您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复于 2024-06-28 14:44:4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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