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我在武汉众邦银行贷款,合同金额119300元,实际到账8万多点,还了一年多,2019年疫情爆发生意破产,没有能力继续还,后边协商也不成功,在2024年4月我查征信,发现公共记录里有一条关于我本人的判决书,内容显示2023年3月立案,当月判决。是一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对象第一个就是武汉众邦银行,第二个是我。让我还款85000多,我想问下,我没收到119300元,并且到账只有80000多一点,我还还了一年多,现在法院判决让我还85000多这判决合理吗?上边显示判决之日起15天内还款,而且案子也过了再审的时间,我想问我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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