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购房,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协议上写清楚房屋归谁所有,并由其承担剩余的贷款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没有房屋一方如果差银行贷款还不上,是否会查封房子?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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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律师月帮助201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归属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并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离婚协议明确写明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承担剩余贷款,这一约定是有效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离婚协议内部有效,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另一方,并不受离婚协议的直接约束。这意味着,如果承担贷款的一方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即原夫妻双方)追偿,因为贷款合同通常是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的,银行视双方为共同债务人。 如果贷款出现逾期未还,银行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还款、罚息、信用记录受损等。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贷款长期未得到解决,银行确实有权依据贷款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查封并拍卖抵押物(即房产),以偿还贷款。此时,即便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但银行作为债权人,其债权优先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约定。回复于 2024-05-06 11:52:3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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