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20日租了一个学区房,方便孩子上下学,此房是空房,房东签合同时说她家孩子可能明年要来此学校上学,也可能不来,所以我买了很多家具以为可以租到三年,但是今年房东不租了,我同意了因为一月不搬家我二月搬得,这样比合同日期延长了25天,房东让补交这二十五天得房租费,这个钱可以不给吗?因为我买家具花了很多钱,现在家具都没地方,麻烦律师帮忙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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