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一位女性在恋爱期间,2023年11月15日,在原平市轩岗镇,发生过一次关系,是她来我家过夜的时候发生的时候发生,因为之前我们俩闹过别扭,所以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她说了不要,但是并没有太过反抗,我也没有使用暴力强迫她,但在事后她一口认定我强了她,要求我支付了前后共计2500元的医疗费,后来至今我们还一直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后来我们也多次发生过关系,但是这几天她又跟我吵架了,又要以强告我,请问我有什么办法解决吗?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不是强
其他山西省-忻州市2024-02-15 00:55:4218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