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约定2023年3月30日交付,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2023年1010日才拿到(但是电和燃气还没通,供电局说:开放商还没通知供电局前往验收及办理手续)。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的开发商每天应按照房屋购房时总价的万分之六作为赔偿。房屋总价约119万,逾期190天,应赔偿135660 一审判决:法院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法院认为该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参照案涉房屋所在地租赁市场一般价格, 即 21 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金瀚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67.47 元。本人认为判决不合理,感觉法官被收买了,上诉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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