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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拍视频传播淫秽视频牟利

刑事辩护山东省-临沂市2024-01-05 08:16:131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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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尹晓柯律师
    月帮助11
    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
    那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回复于 2024-01-05 08:16:48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4-01-05 08:17:29

      有的,移交检察院了

    • 律师回复: 2024-01-05 08:21:35

      你想咨询什么

    • 用户追问: 2024-01-05 08:23:22

      我会不会判刑,当时未成年不知道犯法

    • 律师回复: 2024-01-05 08:25:25

      这个具体要看你的上传数量和点击量,影响范围了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9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4-01-05 09:21:13 咨询他
  • 公宁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具体要看你的行为严重程度,所以要结合案卷的材料才能给你进行评估和建议
    回复于 2024-01-05 11:58:58 咨询他
  • 邓秀美律师
    月帮助8
    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
    问题不明确,我把规定找出来了,你对应着看。 一、基本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定罪量刑标准(区分不同的行为方式) (一)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1、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1)项至第(6)项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包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 1、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至第(7)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传统影像载体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1、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情节严重的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司法实践中已经少见) 1、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至第(2)项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以牟利为目的,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 以《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倍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1、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回复于 2024-01-09 20:44:34 咨询他
  • 谢振远律师
    月帮助115
    江苏谦启律师事务所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回复于 2024-01-11 07:31:1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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