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前两周我在上班打车时,开车门撞到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当时车停在路边,他从车和草坪之间比较狭窄的缝隙中间穿过,我准备下车,一开车门就撞倒他了,膝盖划了口子,医院检查是有韧带和半月板损伤,现在在养伤,司机报了保险,找了交警交警认定双方都有责任,司机是主要责任,但是司机后面态度比较差不管了,开始的医药费我垫付了,现在目前是保险不能报伤者的兼职费用,伤者想让我们负担他的兼职费,而且想起诉司机,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三方的责任是怎么认定?按照法律,我是否需要负担伤者的兼职费用?目前我和伤者确定好我出35%的兼职费,但是伤者起诉司机,是否会影响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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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员工,4月14日受公司安排,开自己的私家车出去办公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全责,对方伤者很重,后续赔偿金额很大。 我想重点咨询: 1. 这种私车公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事故,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不是我个人全扛? 2. 如果公司要赔,之后能不能再反过来找我全额追偿? 3. 我现在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私车公用协议,公司也没买相关保险,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责任? 我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次事故,公司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该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