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旅行社,因部分费用无法开具发票报销,客户对公转账改为对员工转账旅游费用,行程中支付餐饮门票等无法开具发票的相关费用后员工将剩余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可开具发票报销项目及利润),并向财务提供相应的支付记录和合同;如更改合同金额为可开具发票金额加利润进行对公入账,不体现无法开具发票部分,且客户同意更改合同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审计制度?是否符合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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