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保险赔付问题。我在国庆期间于四川成都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是我全责。立马报了保险公司,对方车辆有一名乘客说受伤了,受伤的乘客直接跟我的保险公司对接。然后现在我的保险公司联系我说要我承担20%的自费项目。给我的理由是我的保单里有一项条款,“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不负责赔偿” 我的疑问有两个,一个是保险给出的条款是否是属于免责条款,是不是属于无效条款,第二个疑问是,保险跟我说的有20%的费用由我自己承担,这部分费用应该怎么判定是不是属于自费项目。谢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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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0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哎呀 ,这个条款是有效的 ,一般情况下 如果你缴纳了商业险 ,都会告知你 ,缴纳这个险种的 ,这个险种一共就几十块钱 ,不是很贵的 ,第二个问题 ,不是20% ,是你查询一下有多少医保外用药 ,医保外用药的部分不予承担 ,由你个人承担 ,如果你缴纳了 医保外用药的险种 ,那么都是保险公司承担的 ,你查一下他的用药明细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10-20 21:09:57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3-10-20 21:10:12
就是查询一下子有多少属于医保外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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