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上班了17年,后在2015年1月转入另一个分公司即现公司上班,由于身体原因,在2018年7月与公司协商,签订了3年半长病假休养协议书,2018年7月26日一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月又签订了一次固定合同系第三次固定合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一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15日公司电话告诉我由于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决定合同到期了不再续签合同,问我有什么想法,我讲只要满足要求可以不续签,否则按照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9日邮寄过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于劳动合同通知书,尽管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始终不公平,现已申请再审,不知希望如何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23-10-11 21:20:38189*****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