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与2020年12月结婚,因性格不合,在2021年3月各奔东西,2022年4月对方提出离婚,那时疫情就撤诉了,2023年7月再提出离婚,又因我工作原因不能到达,8月律师判定不离。 我和对方是相亲认识的,是同乡不同村,开庭时间是2023年7月20号,有知情人吐露,开庭后后几天有新女并在县城某某酒店,不知道算不算是婚前出轨,不知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婚姻家庭湖南省-长沙市2023-08-21 00:33:0518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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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167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回复于 2023-08-21 11:14:48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