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四个姑妈,被告是爷爷和我,传票只写了我的名字。 原告认定我妈没有继承权,理由是我妈从未照顾过奶奶。 我方认为我妈有照顾过奶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了赡养义务。 现在原告的请求是,原告和被告(不包括我妈)共同继承我奶奶的遗产。我的诉求是,我妈也有继承权。 我的疑惑就是: 我的诉求和原告的诉求是否可以在开庭上同时进行处理。我是否可以在开庭答辩的时候,反驳她的理由和事实,举出我妈照顾过的证据,提出我妈也应该有继承权利。 还是需要我妈去申请追加诉讼,写申请书申请自己也有继承权。
婚姻家庭广东省-佛山市2023-08-19 13:50:3013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