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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婚内2014年办理银行贷款,抵押人和物是女方父母和名下产权,当时只需男方签字,三年到期(2017年)找第三方过桥结清,即办理第二次贷款,抵押物和人不变,但银行政策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人签字,款项出来偿还过桥资金,三年到期(2020年)依然是过桥结清,同样抵押物和抵押人,夫妻双方在借款人签字,放款转给过桥人。 现夫妻双方离婚,女方不认该债务是共同债务,法院要求男方举证,男方已经向法院提供17年和20年的贷款协议,抵押协议和20年放款转给过桥人凭证,女方向法院要求男方还要提供14年贷款和抵押协议和资金去向。 请教律师此要求有法律依据吗?合法吗?男方有义务提供吗?债务最终会被认定共同债务吗

婚姻家庭福建省-泉州市2023-06-18 01:19:0113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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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2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委托律师代理。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回复于 2023-06-18 12:15:03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11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共同债务需要沟通承担,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3-06-18 12:23:09 咨询他
  • 张伟丽律师
    月帮助174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请问现在具体是什么情况,可以找本律师一对一或电话进行详细沟通!便于为您分析
    回复于 2023-06-20 01:05:3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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