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婚内2014年办理银行贷款,抵押人和物是女方父母和名下产权,当时只需男方签字,三年到期(2017年)找第三方过桥结清,即办理第二次贷款,抵押物和人不变,但银行政策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人签字,款项出来偿还过桥资金,三年到期(2020年)依然是过桥结清,同样抵押物和抵押人,夫妻双方在借款人签字,放款转给过桥人。 现夫妻双方离婚,女方不认该债务是共同债务,法院要求男方举证,男方已经向法院提供17年和20年的贷款协议,抵押协议和20年放款转给过桥人凭证,女方向法院要求男方还要提供14年贷款和抵押协议和资金去向。 请教律师此要求有法律依据吗?合法吗?男方有义务提供吗?债务最终会被认定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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