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今日与我协商以下条件,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条件: 1)原本我在北京工作,因公司迁移总部搬迁至上海,我同步被调动至上海工作,社保仍缴纳在北京。现公司要求按照上海的社平3倍工资作为赔偿基数N; 2)6月16日通知,要求6月30日离职,赔偿金N+1; 3)公司要求系统提交时间与最后在职日不得超过7天,超出时间要休年假; 以上是否符合法律条件,以及我是否可以争取到更多的裁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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