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12月,在法院执行庭为吴某提供执行担保,书写了一份担保书(意思就是吴某不履行义务后,法院执行我的工资,为吴某尝还欠款,担保书上没有明确记载担保期间)。2021年6月至今,法院冻结了我工资账户,为债务人还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规定,法院是不是在2022年6月就应该结束对我工资账户的执行? 但是现在已经执行2年了,是不是存在违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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