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三、李四与甲、乙、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三、李四将房屋A或房屋B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甲、乙、丙,张三、李四对价金享有连带债权,甲、乙、丙对价金承担连带债务,但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张三、李四未约定内部的份额比例,甲、乙、丙约定内部份额比例为3:3:4。 1、谁有权决定买卖房屋A还是房屋B? 2、如果交房期限届至,双方均催告对方决定,仍无人决定买卖房屋A还是房屋B,谁来决定? 3、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乙、丙决定买卖房屋A还是房屋B。 (1)甲、乙、丙决定购买房屋A,并向张三、李四通知其决定后,又反悔,遂通知张三、李四购买房屋B,张三、李四表示反对。甲、乙、丙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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