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22年5月16日,入职公司,公司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2022年5月16日到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公司再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公司在2023年1月为我缴纳五险。在2023年5月19日,领导口头通知我效益不好,不需要我这个职位了。我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以交保险日期,以我没满一年不予赔偿
劳动争议吉林省-长春市2023-05-21 10:55:08159*****68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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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22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那就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从22年5月16号到现在一年零五天 ,那么 单位需要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 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方属于违法解除 ,那么 需要支付双倍的 那就是三个月的工资 作为经济补偿金 ,同时 要求单位支付八小时以外的1.5倍加班工资 ,双休日法定假日没有休息的双倍三倍工资 ,工作一年以上的年 工作一年以上的年假工资 ,工作一年以上的失业保险待遇 ,确定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 ,要求单位补缴五险一金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05-21 11:21:30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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