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转租方签的押一付五的租赁合同。但前期因个人原因和转租方已沟通好;先押一付二。到了第二个月缴纳房租日付剩下的三个月租金。但目前,因双方对于第二个月缴纳房租日产生的沟通分歧。转租方思想是第二个月缴纳房租日应该是第二个月月头。也就是1号。但租赁方觉得是从签合同日算起到第二个月签合同日提前7天内缴纳。如果产生法律诉讼因怎么判决。 同时转租方和租赁方现在因缴纳房租日有分歧且沟通不成。转租方不同意押金退还。那法院应怎么判?
房产纠纷山西省-太原市2023-05-05 19:37:2815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