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弟弟在2017年前后曾有一次与人争执时被警察认为精神有问题送去一家心理康复医院,两天后我接医院电话去领他出来,被医院要求在一份类似责任告知书的文件上,监护人一栏上签名后,领他岀院。大约一年多后再次因与人争执被警察送心理医院治疗约一周后由我签字领他出院,前后二次在医院文件监护人一栏上签字,这样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足够认定他没有独立民事能力?我是否被认定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认定需要经法院吗?还是这两次签字我就已经被认定了?另外,2018年我弟弟自行注册了一个生物科技公司,他作为法定代表人,后来获通过,公司注册完成,我全程不知情未参与,能不能据此反推他具备独立民事权?我并非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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