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李志平,四川省西充县人,35岁,于2023年3月13日受西藏瓴昂工程项目有限公司派遣前往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工作,任监理员,由于时间仓促,工期较紧,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我弟弟3月15日到达工地,便到工地进行了放线交桩工作,3月17日早晨,我弟弟在公司租住宾馆内,突发疾病,被同事送至札达县医院抢救,由于病情危重,后又迅速被转至阿里地区医院抢救,至3月17日下午19时9分,我弟弟抢救无效死亡,诊断: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第二天我们家属赶到拉萨,与公司交涉赔偿,公司对此事漠视处理,对我们提出合理赔偿拖延推诿,只给出50万的赔偿金额,我们家属很难接受,希望能得到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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