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买房方跟卖方签了一个购房合同,合同写明5月30日前完成过户和付款,因为他的房子5月14日才满2年,想免掉一个5.3%的税。之前跟房东说好本月他可以签个委托协议,委托我妈到时候跟我过户,他就不用5月份再来了,但签协议的时候,公证处的人说现在如果我们给了全款房东,因为没有过户房子可能会因为纠纷等被查封,我们有很大风险,所以我们没有签委托协议和付款,请问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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