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县政府在我不参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林地确权给他人并且根据这处理决定已经办理了林权证,2018年我发现后我向法院起诉撤销林权证,2019政府自己提前撤销了林权证最后发院判决林权证违法,2020年8月我起诉请求撤销2013年的处理决定法院以时间久远且林权证已经撤销为由拒绝接收立案,也不给登记,现在我去起诉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一年内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怎么证明不是我自己的原因导致超过了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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