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乙方公司签订推广协议,在头条上推广,乙方先行垫款,次月结算广告费用。问题:对方在2021年4月他们自己漏结算了一笔4万的费用,但是邮件对账单发票都是不包含这笔费用的,并且打款已完成,合同已经在2021年12月终止了。现对方提出这笔款的打款。我方认为邮件,对账单加盖公章,发票都已证明是那金额是双方认可的最终金额,并已经两清了,并且合同已在2021年12月终止,在这期间对方并未提出异议。我方对这笔追索不予支持,请问对方追索是否合理,我方是否合理?
经济金融浙江省-杭州市2023-01-06 18:14:29178*****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