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5月13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某船务公司为其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投保船舶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8000万元。同日,人保青岛分公司出具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14日0时至2018年5月13日24时止。2017年10月18日保险船舶在海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沉没,被保险人青岛某船务公司通知保险人人保青岛分公司并提出理赔申请,因海面情况复杂和水较深,事发后无法立即打捞,也无法判定沉船的损失程度。据此,人保青岛分公司只得接受被保险人青岛某船务公司的委付申请,作为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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