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乙签订房屋租赁与买卖合同,因甲的房屋系从银行贷款购买, 且还处于贷款期间,双方约定至贷款还清后购买且交付房屋,定价房屋交易价款 为 60万元,并约定在房屋交付之前保持租赁关系,2013年甲还清房屋贷款,乙 要求交付房屋,但甲以情势变更为由不予交付,遂乙诉甲至法院,法院找第三方 机构鉴定后现房屋市场价格为 230万元。 问: 1. 甲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乙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3. 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判决?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2-10-26 21:44:45137*****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