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 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 工程师,工资为6000元/月。 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文付违约金 50 000 元;周某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贵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 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厦行区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贵售 50 000 元,赔偿经济损失 100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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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签劳动合同写的工资详见薪资确认通知书,第二次续签合同写的工资详见录用通知书,之前没看合同,按公司要求签了,这次续签合同,我看到了这一条,写的详见录用通知书,但是我从来没见过这两个,我的工资一直这样发的,之前都没想这些,现在我如果说不想续签,拿补偿,按这个理由,说合同不明,有瑕疵,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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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欠别人钱,人家起诉我被法院支付限制,6月13号我已经全额还清,但是到今天对方还没向法院提交结案材料解除我的支付限制,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