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员工和公司因工资原因去了劳动局,解决了上个月公司拖欠的工资,公司承诺了九月份工资下个月十月十五号发放,但迄今为止并未发放, 不发理由:公司以员工拿走入职表(老板让拿的,仅是个人的)为理由,后来又让送回去,员工答应了但没送,公司以此为由不发放员工工资,说没有这个入职表就无法结算工资。 公司这种做法合适吗,以这个理由可以拖欠员工工资吗? 员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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