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人,2001年生人。2007年,本人生父过世。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共五人。分别为本人母亲及三个同父异母的兄长。按照口头遗嘱本人a应继承遗产一百二十万元无人无有异议。但作为实际遗产管理人的其余四人,并未按协议给付本人应得的法定财产。于2017年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母亲作为代理人,被告为兄二人。经调解于庭外签订协定,将本人股权转为实际资产七十五元。但至今仅按约偿付三万元。 按照约定被告今应付给原告本息和共90万元。请问案情今是否已过法定诉讼期,是否存在法定情形以强制手段维护原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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