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8 ,A在乙单位购买了17瓶单价为人民币16.5元的新加利亚清凉饮料后经查询得知该饮料添加了冬虫夏草提取液、人参提取液等药品。A认为乙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的规定,为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乙单位退货并赔偿损失,并且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乙单位食品召回,同时A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奖励自己的投诉行为。根据这些条件可以判断乙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吗?A的投诉能否得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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