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职位:业务。 现在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合同里有竞业条款, 内容:如经甲方提前或离职时通知,则乙方在双方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无论因何种原因) 两年内 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无需再行约定,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底薪工资的30%,其中涉及员工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但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的履行,同时免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乙方离职前一年的12个月的月平均底薪工资的 五倍 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以上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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