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八年间,浚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筹建需用场地,共有四份土地转让或者买卖协议。甲方是东街大队第二生产队,乙方是浚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第一,二,四份协议签署都是大队支书签字,和其他人签字。只有第三份协议有第二生产队长和大队会计的签字。第二生产队的社员都不知情,也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并且,按照协议,出让的土地面积约14亩。公司2003年办的土地证面积是16.96亩,没包括他们公司的家属院和公司欠银行贷款被拍卖的土地约四亩。过去公司临街是院墙,现在变成了临街门面房,最近开始翻建商业开发。现在想咨询一下,第二生产队的社员该怎么讨个说法或者维权。谢谢
侵权维权河南省-鹤壁市2022-05-24 13:08:3213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