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意向金壹萬圆整,原告由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由于疫情隔离期间,双方不能进行见面交易,被告于微信上开具收条,被告并未提前告知若原告取消购房意图时,壹萬圆定金不予退还或需支付违约金,且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与协议。 2022年4月30日,代理人通过手机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认为取消购房一事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壹萬圆定金,并通告被告如果不退还定金将报警。被告并未理会代理人的最后通告,依旧拒不归还定金。
经济金融河北省-沧州市2022-04-30 16:50:51156*****602